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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的老板梦:一面荆棘 一面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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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经理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第61条对高级职员(指企业的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规章制度

  在创业之前,劳动者还必须仔细研究一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有禁止员工在职期间创业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不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所准备经营的业务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关。一旦规章制度中对此有规定,企业也可就此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处罚。

  ●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另外,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与劳动者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很多创业者既是企业的所有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还是企业的主要工作者,关系比较复杂,可能具备劳动关系的性质。但我国目前对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有所限制。劳动者应尽量避免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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